- 杨妮娜;程灵;
软性广告的界定不明使得广告投放中的风险识别模糊、法律规制困难,监管治理尚缺乏着力点。通过区分软性广告五种表现形式、点明三点特征,明晰软性广告规制的逻辑起因是其营销性与信息不对等以及隐私权侵害的并发后,聚焦软性广告标识形式与主体,进行监管规则重塑。一是以可识别原则为行为认定核心,辅以损害后果考察;二是比照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范畴的新变化,合理扩张软性广告主体,从而构建义务体系和承担机制;三是利用智慧监测监管技术建立软性广告特征库,提升平台效能;四是建立协同共治监管模式,引导执法各部门、社会各界全面监督。
2025年10期 v.46;No.385 43-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7K] [下载次数:2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林靖峰;
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明显分歧,主要围绕其应属于公法范畴还是私法范畴、在民法中应归类为何种民事权益以及应被界定为“权利”抑或“利益”等问题展开。个人信息权益本质上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核,其核心功能在于约束国家公权力并驱动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在实证法层面,则主要表现为民事权益,为个体提供对抗平等主体的救济途径。在民法体系中,个人信息权益并非新型民事权益,因其未蕴含新的独立利益、制度定位属于风险防控法,且在实践中面临责任认定冲突问题,无法满足新权益证成所必需的标准,该权益实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既有民事权益在数字场景下的整合表达。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度不应取决于机械地将其归类为“权利”或“利益”,而应基于具体场景下个人信息内容所承载的实质利益进行动态权衡。
2025年10期 v.46;No.385 53-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5K] [下载次数:1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易静茹;张志英;
刑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核心要义在于借助信息技术打破传统庭审的时空限制,构建兼具便利性与规范性的新型作证模式。刑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的运用推进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变革,有利于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的协同进化。但由于相关法规对具体案件类型、证人条件等界定模糊,对相关运行程序规定不够充分,且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刑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在我国的实施过程并不顺利。为了推进以集中审理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促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转变,应当完善刑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制度。新时期的刑事证人在线出庭作证制度应遵循庭审实质化原则,充分重视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益,明确作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程序规则,并加强技术保障与安全管理,以优化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
2025年10期 v.46;No.385 64-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4K] [下载次数:23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